包头市2018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 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499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现将包头市2018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认定(时间:2018年7月1日——9月30日)。11月底前为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报表到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018年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审核、征收在自治区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开发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中完成,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该表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2017年度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四)2017年度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五)2017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表和年度工资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并将按照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包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706元)进行审核认定。否则发生的在职职工人数差错,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包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五、免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3月15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审核地址 包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包头市青山区纺织道12号) 联系人:钱宝清、李彬、程姝 联系电话:3323923 特此通告
包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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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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