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登记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营造公平、有序、高效的残疾人人力资源环境,促进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劳务派遣等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在残联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能力测评、招聘会等相关就业服务工作,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障服务对象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备案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登记备案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开展培训服务还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或培训资质。 (二)应在各级残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残联开展的关于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岗位开发、残健融合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应满足《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试行)》中关于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劳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应积极承担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规范。 (五)应具备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管理、维权及争议处理等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向登记注册地旗县区残联提交申请材料,经旗县区残联初审、市残联复审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 初审:旗县区残联收到登记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查验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完成初审,向服务机构反馈初审结果,初审未通过的告知服务机构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初审通过的,由旗县区残联将相关材料报市残联复审。 第八条 复审:市残联授权市残疾人辅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开展复审,复审通过的服务机构由市残联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残联定期向社会公示服务机构名单和机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市残联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及时将通过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纳入其中,并向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第四章备案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残联负责本辖区内登记备案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培训工作,确保其服务规范有效,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注册地所在旗县区残联,旗县区残联应对变更信息进行复核,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应及时汇总服务机构变更情况并进行公示。如因服务机构未及时更新备案机构信息,而造成暂停或取消备案资格等后果,由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可按照《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试行)》申报信用等级评定,接受自治区残联评价管理。自治区残联每年定期对服务机构开展分级评价,服务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的机构,各级残联在政府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并给予重点宣传和扶持;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E级的机构,各级残联应给予重点监督指导,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撤销其登记备案;不符合评价先决要素规定的服务机构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黑名单,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向社会公布,不予纳入各级残联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包头市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旗县区残联、市残联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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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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